TEL:1356401236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
律师信息
陆颜-普陀区离婚律师照片展示

陆颜律师

  • :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
  • :13101201311776257
  • :13564012361
  • :上海市中山西路1265弄18号703室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更多介绍 >>

外交人员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程序差异 涉外离婚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1日 来源:普陀区离婚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普陀区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

  陆颜,普陀区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外交人员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程序差异

在我们进行办理离婚的时候,主要是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但是,在进行诉讼离婚的时候,对于涉外离婚的方式和普通的国内的离婚案件,在处理流程方面是有很多的不同的。那么,外交人员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程序差异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我国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与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外交人员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程序差异

首先,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身处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回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至2个代理人代为诉讼,此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国外一方当事人如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六十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涉外婚姻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实体差异

当被告不同意离婚时,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予离婚为妥聚法律师团队认为,除非提出离婚的原告当事人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外,法院应尽量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而以上存在过错情形下的原告方,常常出于达到离婚的目的而刻意制造上述过错行为,法院不能单凭婚姻关系中原告方存在过错行为而简单予以离婚认定。比如:原告方故意对被告遗弃逃避抚养的情形,法院有可能出于保护被遗弃方的考虑,而判决维持婚姻关系。

非过错情形下,因为分别生活在两国的婚姻当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往往是由于长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国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环境有了巨大的变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离无法拉近,国与国的差距无法消除,在国内的一方又无法共同赴外,离婚将成为必然。法院早日判决准予离婚,将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讼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给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和国外,子女有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学习,以及考虑执行的实际可能性,子女一般由与子女实际生活的一方抚养为妥。但是如果该当事人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情形的则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满十周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为宜。

各国法律规定的离婚要件大体上思路一致,只是在具体条文规定上对离婚条件的侧重点有差异,而这些差异尤其要求律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充分考虑。比如:加拿大,该国的一般离婚案,都以婚姻破裂为理由,而只要存在分居一年的事实就可以婚姻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香港则不同,虽然也认可分居一年即可申请离婚,但同时要求分居事实必须得到被诉方的认可;而分居两年的情形则没有此项限制。

关于财产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国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无法审查的问题,容易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公正。在国内的当事人确实难以了解并提供在国外配偶的财产情况。即使申请法院调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国外去调查取证也并不可行。对此聚法律师团队建议如此处理:

1、既然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2、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其实,我们在进行处理离婚的案件的时候,不论是哪种情况的离婚,都是有一定的共性的,对于外交人员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与国内婚姻案件的程序差异,主要是体现在对于国外的当事人,如果是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其本人可以不到庭,但是,对于国内的离婚案件,一般则是要求委托人和当事人都需要到庭才可以。

涉外离婚要怎么办

  结婚容易离婚难,这是很现实的一句话。结婚的时候只要两个人相爱就可以办理登记结婚,但是离婚时不仅涉及财产还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如果是涉外离婚的,则诉讼程序还要稍微复杂一些。那么,涉外离婚要怎么办下面请看为您介绍:

  一、涉外离婚要怎么办

  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手续。

  携带离婚双方的个人资料、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通过离婚诉讼方式解决。

  1、离婚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的诉讼程序

  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

  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如有错误,修改起来非常麻烦。

  3、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民事起诉状范本

  涉外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中国国籍,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

  被告:英文名XXX,男,X国国籍,XXXX年XX月XX日出生,护照号:XXXXXX住址: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美国籍。我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在成都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XXX外结字第XXXX号。婚后因双方一直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我与被告对离婚协商多次,被告也同意离婚,被告并已出具同意离婚的意见和授权中国律师处理离婚事宜。现我依据中国法律起诉离婚,请法院按双方一致的离婚意见予以判决离婚。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涉外离婚要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涉外离婚的首先需要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事宜、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携带相关资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则通过离婚诉讼解决,但需要注意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管辖权。

All Right Reserved

普陀区离婚律师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