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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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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陆颜律师,陆颜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系。工作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熟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流程。在婚姻、继承,合同类(如遗嘱见证、协议离婚、婚内财产约定等) 有近千案件经验积累,非诉和诉讼都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捕捉客户的诉求,有针对性地设计服务方案,积极推进案件进展,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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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7日 来源:普陀区离婚律师
[导读]:  陆颜律师,普陀区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陆颜,普陀区离婚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

我国支持和保护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缔结的婚约。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人会选择同非中国公民结婚。此时,我们称这种婚姻为涉外婚姻。当两方产生纠纷的时候,所进行的离婚案件又被称为涉外离婚案件。

一般的情况下,根据最新的涉外离婚案件相关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是属于国际刑事审判的管辖范围。

他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以及在我国居住的他国国籍的人员以及无国籍人等,以及中国公民长期在国外旅居的,上述几类人之间的离婚案件,都可以被称之为涉外离婚案件,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中,需要特别注意是有哪些国家对离婚案件进行审判。

首先,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中国法院在确定公民的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当事人的常居地,同时以缔结地的法律作为一定的补充。

因此,原被告在中国有常居地的,或者为中国人等,中国法院在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中国法律就不会受理,比方说如下案件:

1.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虽然他们在中国有着永久的居住权,或者是有常住地,但是双方的婚姻缔结所在地并非是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2.或者是双方在中国境内进行婚姻缔结的,同时双方已经在国外取得了永久居住权,并且长期旅居于国外的时候,没有提供国内居住地的信息,中国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3.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同时已经长期定定居于国外的中国公民,虽然其户籍为中国,但是如果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国内的常居地将不会予以受理。

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为中国人,另外一方为外国人同时,双方的缔结地也不在中国,中国公民还取得了外国永久的居住权,此时中国人民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而对于不同的离婚诉讼案件,我国法律对于不同的情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以下:

中国公民中一方居住在国内,另一方则常居住于国内时候,此时任何一方的法院均有权机芯能够管辖。如果国内外的两方均向各自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两方法院有权管辖。

如果公民已经在国外,但是没有长期定居的。此时原被告双方的原住地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一方为中国人另一方为外国人,要求离婚时,中国公民的一方原住地法院有权进行管辖。

没有国籍或者是双方均为外国人,以当事人的常居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国内结婚,但是常旅居于国外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是一方原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中国公民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以一方原住地或者是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一般来说,对于这种涉外民事案件中,一般的管辖是以基层法院为主,如果是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大家都知道如果要进行离婚的话,去当地民政局即可进行办理,但是如果是涉外离婚的话,需要哪些手续呢。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外,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离婚诉讼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涉外离婚的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双方均在香港居住。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涉外离婚需要什么手续的全部内容。进行涉外离婚的话,能够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最好,如果不能的话就只能诉讼离婚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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